2021年11月26日,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了國內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其中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是環境信息披露的重點。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重點要求
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了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要求企業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規范工作規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準確的環境信息管理臺賬,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記錄,科學統計歸集相關環境信息。
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了應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類型: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
重點排污單位是指向環境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或排放行為對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產生重要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排污企業名單可參考由各地方生態環境局確定并公布在各地方官網的信息。
管理辦法“第九條”闡述了企業名單的報送和管理,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年度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對企業名單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納入企業名單要求的企業,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下一年度企業名單。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名單公布后十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的企業名單報送生態環境部。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內容,其中明確了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包括排放量、排放設施等方面的信息;
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闡明了企業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企業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違反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意義
《管理辦法》明確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內容。對于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披露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及碳排放信息等八類信息;要求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披露八類信息的基礎上,披露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在披露八類信息的基礎上,披露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信息。對于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市場關注度高、時效性強的信息,要求企業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形式及時披露。
《管理辦法》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建設、信息共享和報送、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等進行了規定,明確了違規情形及相應罰則,同時將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情況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內容。